學會章程

台灣磨粒加工學會章程

內政部84年8月25日台內社字第842210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6年4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6006558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7年5月16日台內團字第107003448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8年12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8007434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2年3月台內團字第112000919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磨粒加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Taiwan Society of  Abrasive Technology (TSAT)。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聯絡從事磨粒加工及其相關工程同好,交換彼此之技術經驗與研究心得,以提升我國磨粒加工技術之研究及應用,並協助精密零件加工技術之發展。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視需要依法設立分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接受個人或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解決有關磨粒加工工程上之問題。

二、舉行相關國內外學術講演及設立分類研究小組,以促進磨粒加工工程學術之發展。

三、調查國內外磨粒加工工程技術之最新發展,以供學術界及工業界參考。

四、審擬磨粒加工工程名詞及標準規範。

五、研究磨粒加工工程學術及教育事項。

六、刊發會刊,學刊及相關書籍。

七、磨粒加工技術之諮詢。

八、辦理其他與本會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理工背景或具工程經驗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每一代表為一權。

三、學生會員: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理工科系在學學生。

四、永久會員:凡上述個人或團體會員一次繳交會費6年者為永久會員。(本款經106年度會員大會決議,停止永久會員招募及審查。)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一、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三、永久會員若未出席或未參與本會活動達連續三年以上且失聯者,暫停會員權利。如欲申請復權,應向本會出具書面說明復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會員大會職權。

三、會員代表任職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三、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一人擔任副理事長。

二、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三、理事長因事不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一、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二、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一、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含副秘書長一人及專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三、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事故之臨時會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大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一、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

二、前項會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及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